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保760号
原告(反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顺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普复,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王万武,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万宇佳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宝山,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万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万宇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佳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宝卫,系该公司总经理。
六位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吉雅,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顺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万宇佳业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万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万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万宇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佳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六位第三人于2015年7月6日提出申请,请求轮侯查封原告鄂尔多斯市顺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6套,第三人提供万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纺织街北、那日松路东商务金融用地(证号:鄂国用2013第X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15)东民初2419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上述财产,现六位第三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鄂尔多斯市顺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胜区房屋6套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白 浩
审 判 员 白睿娜
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