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69594384-8,营业执照:152701000037733。
负责人:袁建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子豪,身份证号:×××,男,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安泰采矿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006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铁西区维邦金融广场F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向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新维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89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孙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46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区世纪嘉园。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平,男,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份证号码:×××,女,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整(叁仟万元整)、截至2015年5月13日的欠利息及罚息为352464.29元元及从2015年5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二、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支付实现本案债权的有关费用;四、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97831.57元。
本院作出〔2015〕鄂执字第425-11号裁定书终结本次对〔2015〕鄂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是〔2016〕内06执恢1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15〕鄂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执行费97831.57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鄂证执字第2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 平
代理审判员 王 刚
代理审判员 田 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浩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