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l李炳南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l李炳南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恢3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袁建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牛鹏云,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马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李炳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现住内蒙古巴彦卓尔市乌拉特前旗。
被申请执行人李炳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化南路二号街坊35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利、李炳南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证执字第222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利、李炳南应向申请人偿还270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伊旗土地一宗。
现鄂尔多斯经济下行,房地产市场有价无市,该抵押财产变现困难,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利、李炳南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5年6月2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利、李炳南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27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94400元。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景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华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胜利、李炳南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伊法执字第1311号执行证书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海燕
审 判 员  杜鹏程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