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428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婵,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曾用名邢占锁),男,汉族,现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8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鄂托克前旗的债权,本案已履行执行费8900元,***、**领取361100元。此外,本院依法于2018年12月17日发出限高令,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旭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