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1月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兴泰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张富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2008)东法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借款本金111万元及利息。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划拨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伊金霍洛旗园林局的工程款20万元,已给付申请人131024元,已扣除执行费13725元,已给(2020)内0602执恢167号执行案件分配5525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对(2008)东法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履行金额1218797元,执行费13725元已交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08)东法民初字第36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代 庆
代理审判员 李 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执 行 员 李 渊
书 记 员 吕秦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