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534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郭丽,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木吉勒图,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7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罚息166295元。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作出如下措施:1、2019年3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2019年3月4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性银行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3、2019年3月12日,本院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予以调差,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4、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2019年8月21日,本院实地调查、走访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尚有借款罚息166295元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乌云花拉
审判员 杜 鹏 程
审判员 郭 涌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高 军
书记员 张 俊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