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02财保102号
申请人孔治国,男,汉族,1977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果园内。
法定代表人:呼木吉勒图
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林业水利局,住所地锡市锡林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杜赞炯
申请人孔治国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林业水利局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林业水利局应交付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549889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0002。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人锡林浩特市林业水利局应交付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5498892元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孔治国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