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602执恢16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1月15日生,现住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东联文青园2号楼1单元3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呼木吉勒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木吉勒图,男,蒙古族,1965年1月2日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乌兰,女,蒙古族,1966年8月28日生,现住东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76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呼木吉勒图、乌兰发出执行通知书。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9月5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令。经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告知,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晓强
代理审判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孟 克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