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538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呼木吉勒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佰***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
法定代表人:其其格,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呼木吉勒图(曾用名呼木)男,1965年出生,蒙古族,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车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乌兰,女,1966年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乌日木勒,,女,1985年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被执行人:***德力格尔,男,1985年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佰***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木吉勒图、乌兰、乌日木勒、***德力格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0627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截止2019年2月26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佰***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木吉勒图、乌兰、乌日木勒、***德力格尔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6589835.51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申请费28979元,及执行费60349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佰***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木吉勒图、乌兰、乌日木勒、***德力格尔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9年3月4日我院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财产线索;我院于2019年3月12日查封抵押物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佰***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房产十八套。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尚合力园林景观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佰***商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呼木吉勒图、乌兰、乌日木勒、***德力格尔尚有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6589835.51元未向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现因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财产不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7执538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执 行 员 ***
书 记 员 秦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