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802民初5228号
原告内蒙古绿通源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智宇,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五路东辰明苑南门C1幢四层402室。
被告石利,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1973年06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郭伟卫,女,汉族,1984年08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绿通源生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利、***、郭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绿通源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书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绿通源生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闻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