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 2328民初 1677号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新疆昌吉市延安南路 52号。

法定代表人:宋辉,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 985号 13楼 G室。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诉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年 12月 15日立案。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于 2017年 1月 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 5968元,减半收取 2984元,由原告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变压器厂负担。

恽乃武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