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04执70号
申请执行人: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技院内。
法定代表人:聂自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13楼G室。
法定代表人:汤德勤。
申请执行人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204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人民币22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部分的相应财产(具体账号名称、账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其他财产查封冻结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执行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晏寿林
审判员 陈定波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