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自控工程成套厂有限公司与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2086号
原告:长沙自控工程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407号1107。
法定代表人:陈斌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勇,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5号13楼G室。
法定代表人:汤德勤。
原告长沙自控工程成套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自控工程成套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