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开诚伟绩建设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6150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8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开诚伟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3G28X9,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张先,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溧阳市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69106264P,,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平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43369R,住,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div>
法定代表人:汤德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溧阳新源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5BT526,住所地溧,住所地溧阳市南渡镇永安路**v>
法定代表人:何刚信,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4810141438030,住所地溧阳,住所地溧阳市上兴镇通港路**>
法定代表人:朱威,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开诚伟绩建设有限公司、溧阳市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溧阳新源水务有限公司、溧阳市上兴镇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学民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卜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