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1244号 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08797601X,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引江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43369R,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85号13楼G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1179.6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741179.6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41179.6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