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与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民申2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芸,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世,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临时负责人:王秀芸,该公司经理(原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去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终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书勤
审判员 任来权
审判员 武丽英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福艳
书记员 卢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