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6民终11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某,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
委托诉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某,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绿化公司)因与上诉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以下简称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圣源绿化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给付圣源绿化公司工程款121408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与理由:1.工程概(预)算书是对《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说明,不是重新概算,该工程概算书认定工程款为121408元。2.一审法院从工程款121408元中减去税金3855.71元,实属对工程概算中的税金与施工中的营业税的混淆。
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辩称,1.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税费由圣源绿化公司承担。2.应自2016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全部工程款利息,一审法未认定缺陷责任期,明显违法。
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上诉称,1.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以公路建设公司决算审计为准,涉诉工程仅经过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的决算审计,工程总造价无法确定,付款条件不成就。2.2018年9月1日,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就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超过委托人的委托范围。3.应自2016年9月25日开始计算全部工程款利息,一审法未认定缺陷责任期,明显违法。4.2016年6月24日审计报告出具,虽然2018年3月25日圣源绿化公司向法院起诉,但与本案无关,不能产生诉讼中断的效果,本案于2018年6月23日,诉讼时效到期。
圣源绿化公司辩称,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的审计,已经公路建设公司确认,属无争议事实。2018年3月25日圣源绿化公司向法院起诉,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圣源绿化公司向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向圣源绿化公司支付拖欠绿化工程款人民币121408元及利息29473.48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止),共计150881.48元;2.请依法判决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向圣源绿化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实际所欠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12日,圣源绿化公司(乙方)与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东胜养护所(甲方)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圣源绿化公司完成东胜西出口绿化抢通工程,工程量以公路建设公司立项后验收结果为准,最终合同金额以公路建设公司的审计决算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完工经分公司验收合格付合同总价的95%,缺陷期满六个月后,经审核后付清剩余5%的工程款。另,合同第11条约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圣源绿化公司按规定自行缴纳。
2015年1月21日,公路建设公司向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下发《内高路公司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分公司2013年度一期抢通绿化工程验收报告的通知》内高路发﹝2015﹞47号文件,圣源绿化公司所建案涉工程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初步验收合格,后案涉工程交付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养护管理。
2016年3月24日,经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蒙宇基字﹝2016﹞022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对内高路鄂尔多斯分公司2013年一期绿化抢通总工程予以审核,其中载明圣源绿化公司所建本案工程直接费为98395.36元,但并未对管理费、利润、设备费等进行分项计算。2018年9月1日,因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下属的13个施工地点存在纠纷,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在总工程款不变的基础上对13个施工点独立出具结算报告,其中《东胜养护所绿化种植工程概预算书》明确圣源绿化公司所建本案工程的工程总造价为121407.75元(包含直接费98395.36元、税金3855.71元等)。
2018年3月25日,圣源绿化公司就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拖欠绿化工程款向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案件管辖问题,圣源绿化公司再次向东胜区法院提起本诉。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三:一是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二是本案欠付工程款支付的条件是否成就;三是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及利息。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当事人私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诉讼时效制度的宗旨绝非对怠于行使权利人的惩罚,更非对不履行义务人的保护。本案圣源绿化公司与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自2013年起陆续达成多处绿化工程协议,双方存在合作的基础,在合同履行期间,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自认也曾结清部分其他绿化工程款。就案涉工程来看,因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最终工程价款以决算审计为准,本案审计总报告于2016年6月24日出具,其中仅就直接费进行分项计算,而案涉13处工程所产生的管理费、利润、设备等费用尚未明确,2018年3月25日,原告就被告欠付工程款已经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9月1日,审核报告补充说明中才将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予以明确,圣源绿化公司此期间并无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经过。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圣源绿化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案涉绿化工程,2015年1月2日,圣源绿化公司所建工程经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养护,至此,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圣源绿化公司合同总价款95%的工程款。2016年3月24日,经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蒙宇基字﹝2016﹞022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而此时,合同约定的缺陷期已过,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剩余5%的工程款。因合同并未约定开具发票作为付款前提,故对被告同时履行抗辩不予支持,本案欠付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本案《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最终合同金额以审计决算为准。经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该报告仅对工程的直接费做出了决算,对规费、税金等其他费用没有明确,2018年9月1日,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在总工程款不变的基础上将13个施工地点的工程造价进行了分项明确,其中圣源绿化公司所建本案工程的工程总价款包括直接费、税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21407.75元。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辩称《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并非经过其委托出具的意见,因该份书证系对审核报告的说明及分项计算,内容一致,故一审法院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另,《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由承包人缴纳,故一审法院确认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117552.04元(121407.75元-3855.71元)。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资息,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称其不应支付利息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关于利息支付的起算点,涉案《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故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利息应以117552.04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25日起算,结合利率政策调整,2016年3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判决如下:一、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圣源绿化公司工程款117552.04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工程款117552.0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圣源绿化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能否依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与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确定工程价款以及应否扣除税金3855.71元;二、涉诉工程款利息应自何时起算;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第一,关于一审判决能否依据《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与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确定工程价款以及应否扣除税金3855.71元。双方签订的涉诉《合同协议书》约定,2.最终合同金额以总公司决算审计为准。2015年1月21日,涉诉工程通过验收并交付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使用。此时,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款应支付到95%。至2015年7月21日,缺陷期满,工程款支付至100%。但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未依据《合同协议书》约定及时完成审计工作,导致工程款具体数额无法确定。涉诉工程款的决算审计既是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的权利,更是其义务,其应尽快完成审计工作,以便尽快支付早已交付使用工程的工程款。直至2016年3月24日,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才委托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后又作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一审法院以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的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与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确定工程款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关于涉诉工程未经公路建设公司审计决算,支付条件不成就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签订的涉诉《合同协议书》,约定施工过程产生的税费由圣源绿化公司缴纳,一审法院据此扣除涉诉工程审计报告中税金3855.71元,并无不当,本院亦依法予以维持。
第二,关于涉诉工程款利息应自何时起算的问题。2016年3月24日,涉诉《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确定了包括涉诉工程在内的13个工程的直接造价总额及每个工程直接造价,也确定了包括涉诉工程在内的13个工程间接费用总价,但并未区分每个工程的间接费用。2018年9月1日,工程决算报告补充说明,将13个工程的间接费用予以区分。既然工程审计决算权由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掌握,其理应在第一次审计中,确定涉诉工程的整体费用,以便支付早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涉诉工程价款。第二次审计中,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才将不同工程的间接费用予以区分,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应由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承担。因此,涉诉工程款支付条件自2016年3月24日成就,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自2016年3月25日起算利息并无不当。
第三,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2016年3月25日,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委托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2018年9月1日,又作出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虽然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辩称其未委托内蒙古蒙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补充说明超出委托范围,但是否超出委托范围并不能对抗第三人。2018年3月25日,圣源绿化公司已就拖欠工程款起诉向法院起诉,后因管辖异议,2019年6月23日诉至一审法院。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公路建设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与圣源绿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48元,由***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各负担367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学军
审 判 员 王 刚
审 判 员 苗繁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强国
书 记 员 邱 婧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