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乌审旗圣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3民初238号
原告: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温都嘎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格德,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乌审旗圣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格德,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鑫通园区内蒙高速办公室。
法定负责人:刘金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证号×××,男,1991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乌审旗圣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乌审旗圣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02日立案。原告乌审旗圣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乌审旗圣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审旗圣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83元,退还乌审旗圣源钻井有限责任公司12488元。
审判长潇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刘建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郝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