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12民初3569号
申请人: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三山大街529号。
法定代表人:宋宪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宪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莹,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头北方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张忠宝,总经理。
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告包头北方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22元,由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隋秀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贵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