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0824执407号
申请人包头北方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厂前路。
法定代表人:高文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
法定代表人:薛培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准旗沙圪堵镇。
法定代表人康玉柱,该公司副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包头北方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巴内蒙古伊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国
审判员 许 峰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