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02民初2653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
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一七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奎秀,该公司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平,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一一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凤霞
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
人民陪审员 宋 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