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民初982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3月26日生,住南京市下关区。
被告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570XP,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关1号宇田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姚胜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0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共计120010.40元;2、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16年11月21日就上述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提起新的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原告***认为本院曾经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1099号民事判决有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傅 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筱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