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6民初11099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3月26日生,住**京市下关区。

被告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9570XP,住所地在**京市鼓楼区虎踞关**号宇田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姚胜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清秀,女,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职工,住。

委托代理人吴泽群,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省经纬建设监理中心(经纬监理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庆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经纬监理中心委托代理人黄清秀、吴泽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系退休人员,自2010年7月1日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直至2016年8月15日,一直在被告处从事监理工作,每月工作26天。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未支付过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期间每天支付150元。原告在6年工作期间,被告共欠付加班工资116398.96元(双休日加班工资98747.28元、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46.68元、年休假工资16100.10元)。

被告经纬监理中心辩称:原告以雇佣关系起诉要求加班工资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按照聘用协议支付待遇,聘用退休人员,法定节假日上班支付150元,如果其他时间加班,我们会安排调休。原告在2016年8月提出辞职,双方签订终止劳务关系的协议,原告在辞职之时并未提出欠发加班工资。鉴于双方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

***是退休人员,其于2010年7月1日入职经纬监理中心,双方先后签订三期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明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乙方综合平均工资待遇为人民币元/月,具体明细详见工资表。上述报酬按实际出勤日计算。乙方的其他待遇均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工作期间每周休息一天,如每月出勤的天数超过26天,经纬监理中心对多于26天的上班天数予以调休。***离职前12个月的报酬为3742.5元/月,法定节假日如上班,按150元/天支付加班工资,2016年9月5日,***与经纬监理中心签订了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明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8月16日解除,工资发放至2016年8月15日。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存在加班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本案中,***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经纬监理中心形成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双方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雇主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应看双方的书面约定。在***与经纬监理中心签订的聘用协议中,双方未就加班工资的给付达成一致意见,***主张加班工资的依据不足。而且从协议约定来看,***每月的工资数额是按照实际出勤日计算,即按照其出勤天数26天计发每月工资。聘用协议中虽明确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达成协议,但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故***主张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庆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徐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