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鄂尔多斯市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6执150号
申请人武润虎,公民身份证号×××,男,汉族,个体。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做出的(2016)内0626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武润虎借款185333元,申请执行人武润虎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荣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乌审旗园林绿化局的工程款185333元偿还申请人欠款,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内0626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