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6323号
原告:张生旺,男,住内蒙古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小文,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五塔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靳波,职务:董事长.
被告:扈子亮,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张生旺诉被告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扈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曹晶晶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崔静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