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207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靳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扈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九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达成和解协议,此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207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向明
审判员  吕殿彪
审判员  王建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晨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