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3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喜富,男,1964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苏喜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给申请人内蒙古林雅园艺有限责任公司、苏喜富执行回来案款本金人民币59.0535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888.3元、执行费18400元已经交纳至非税收入管理局,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2000元已经退还给申请人。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情况,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再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前商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森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明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