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会合与罗可、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381民初6741号
原告:沈会合,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琳,新沂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可,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住新沂市。
被告: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薛灏,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路46-1号。
负责人:牛文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志,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会合与被告罗可、新沂市河海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河海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会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琳,被告罗可,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会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罗可、河海公司、太平洋财保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684元,其中误工费18900元、护理费100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4元、营养费5670元、交通费700元、车辆损失2810元、评估费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1日11时许,罗可驾驶河海公司所有的苏C×××××号小型客车,沿新沂市邵店镇沂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与沿X307新邵线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致沈会合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可负事故全部责任,沈会合无责任。罗可所驾车辆系河海公司所有,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沈会合受伤后在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医疗费用由罗可垫付。原告出院后,医生建议其休息治疗三个月,一人陪护,增加营养。因被告未能赔付原告其他的损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罗可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已垫付原告医疗费9005.44元、护理费5400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河海公司未做答辩。
太平洋财保公司辩称,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罗可所驾驶涉案车辆苏C×××××号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3.我公司已向原告垫付10000元;4.原告主张的相关赔偿标准过高,对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不予认可,认可护理费80元/天、护理人数1人。沈会合已满60周岁,不认可关于误工费主张。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1日11时许,罗可驾驶河海公司所有的苏C×××××号小型客车,沿新沂市邵店镇沂北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右转弯时,与沿X307新邵线由东向西沈会合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碰撞,致沈会合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罗可驾驶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有交通标志控制的,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罗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会合无责任。
沈会合受伤后即至新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6天。经诊断,其损伤为:髌骨骨折、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颧骨骨折、颞骨骨折、皮肤裂伤。2018年6月16日,沈会合出院,新沂市人民医院医师建议:休息治疗三个月、一人护理、增加营养。
罗可系河海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苏C×××××号小型客车系河海公司所有,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沈会合就诊治疗共产生医疗费19005.44元,其中罗可垫付9005.44元,太平洋财保公司垫付10000元。沈会合住院期间,罗可安排护工护理沈会合伤情,护理时间30天(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6月15日),花费5400元由罗可实际支出。该笔5400元未包含在沈会合的诉讼请求中。
沈会合系新沂市邵店镇叶海六组的农村居民,对位于新沂市邵店镇叶海村叶海六组的地块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27年8月31日止。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调查、法院依职权调查,沈会合伤前从事土地承包经营,且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沈会合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受损。2018年8月2日,沈会合委托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对其驾驶的福田五星三轮摩托车的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2018年9月2日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MTA(C)JSXZ0120180022核定损失为2810元。沈会合为此支出评估费300元。
本院认为,罗可驾驶的苏C×××××号小型客车与沈会合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会合无责任,且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罗可应对沈会合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罗可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沈会合损害,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即河海公司予以赔偿,故河海公司应当对沈会合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河海公司为苏C×××××号小型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附加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河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沈会合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误工期126天、护理期126天、营养期126天,有新沂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休息治疗三个月、一人护理、增加营养”佐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沈会合系农村居民,其虽年满60周岁,但其仍进行家庭承包土地劳作,具备一定劳动能力,主要收入来源于土地经营,此次事故造成其实际收入减少,故其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52.5元/天计算,其主张按15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采信;其主张的护理费过高,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且罗可雇工对其护理30天应予以扣除;其主张的营养费过高,根据其伤情,本院酌定34元/天;其主张的交通费过高,结合其就医路程、可选择的交通工具以及必要的交通费用,酌定交通费500元。沈会合各项损失依法应确定为:医疗费1900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4元(34元/天×36天)、营养费4284元〔34元/天×(36+90)天〕、误工费6615元〔52.5元/天×(36+90)天〕、护理费7680元〔80元/天×(36+90-30)天〕、交通费500元、车辆损失2810元、公估费300元,合计42418.44元。太平洋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沈会合10000元,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沈会合误工费6615元、护理费7680元、交通费5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合计26795元;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医疗费9005.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4元、营养费4284元、车辆损失费810元、公估费300元,合计15623.44元,扣除其已赔偿医疗费10000元及罗可垫付医疗费9005.44元,太平洋财保公司还应赔偿沈会合23413元。对于罗可垫付的护理费,本院认定为2400元(80元/天×30天),罗可垫付的护理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认定。为减少诉累,由太平洋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罗可垫付医疗费9005.44元、护理费2400元,合计11405.44元。罗可、河海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沈会合超出以上范围外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太平洋财保公司对于护理费标准、护理人数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对车辆损失不予认可的意见,经查,沈会合的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受损并对事故车辆委托评估定损,有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佐证,太平洋财保公司对此虽提出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否认原告的此项损失,故应对沈会合的车辆损失及评估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太平洋财保公司的此次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不认可沈会合误工费的意见,经查认为,沈会合虽年满60周岁,但结合沈会合提交的证据、法院调查情况,能够认定原告因此次事故收入减少的情况,且误工费应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故对于太平洋财保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会合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3413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罗可垫付款11405.44元;
三、驳回沈会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雪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孙 岩
书 记 员 薄元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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