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执保92号
申请人: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余江)眼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83905963C。
法定代表人:周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开,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天鹅湖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560419249。
法定代表人:胡清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天鹅湖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鹅湖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鹅湖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占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