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民辖终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83905963C,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眼镜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港,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3民初49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福庚
审 判 员 谢秋荣
审 判 员 黄文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彭江君
书 记 员 罗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