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余江)眼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83905963C。
法定代表人:周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开,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丰县。
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计111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5元,由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