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

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贵溪市杨山综合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03民初117号之一
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余江)眼镜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2083905963C。
法定代表人:周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开,江西华星(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溪市杨山综合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泗沥镇杨山村雅溪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60681327655455T。
法定代表人:吴银生,职务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被告:吴银生,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
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溪市杨山综合农业专业合作社、吴银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2.32元,减半收取计1,846.16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216.16元,由原告江西大隆重型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