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28民初3257-1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垚,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214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亲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