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528民初3104-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
***与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陕0528民初310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8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原、被告之间签订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某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的冻结。(解除限额10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囡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