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017号
原告:***XX社,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35。
法定代表人:陈再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风,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同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07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社诉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80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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