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绿联苗木专业合作社与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9017号 原告:***XX社,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735。 法定代表人:陈再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风,男,汉族,1985年3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同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1077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XX社诉被告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808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