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5855号
原告:XX城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第三人: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同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XX城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陕西保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XX城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城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城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850元。
审判员 周 荣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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