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4283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种植有限责仼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被执行人: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郑明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