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戴维种植有限责仼公司与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4283号
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盛乐经济园区**种植有限责仼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被执行人: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占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彭云生
审判员 郑明星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