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05民初1522号

原告:***,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唐锁诉被告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春之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