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乌审旗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内0624执631号
被拘留人王志平,男,汉族,1979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采取拘留措施的理由和意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王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拘留人王志平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内0624民初115号民调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王志平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