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某某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4执6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被执行人***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62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115214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2019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王志平采取拘留措施。2019年8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存款120000元,但税票原因暂无法提取、支付。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尚有11521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鲍 梅 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