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4执63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
被执行人***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嘎鲁图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内0624民初1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所欠案款115214元。法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至今未履行。2019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7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王志平采取拘留措施。2019年8月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浩济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存款120000元,但税票原因暂无法提取、支付。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尚有115214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格乐
审判员 王 铁 钢
审判员 鲍 梅 兰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范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