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53号
原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和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16968。
法定代表人:夏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强,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光明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光明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光明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