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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14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8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和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16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请法院依法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11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