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5850号
原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寅,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省苏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佳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