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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

宜兴市华谊井筒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8715号
原告:宜兴市华谊井筒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地产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80282693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169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宜兴市华谊井筒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光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宜兴市华谊井筒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宜兴市华谊井筒装备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兴市华谊井筒装备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44元,由宜兴市华谊井筒装备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盛熹
审判员闫文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孔东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