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0626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任飞,男,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任飞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金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经审核发现(2015)乌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只确定双方当事人债权无具体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飞对鄂尔多斯市金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轲
审判员*娟
审判员哈斯达来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倪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