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个体,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
本院在执行**与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还款义务。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并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卓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事业局有工程款,本院依法扣留了该工程款1245131元,但该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我院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谷正权
审判员 娜 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振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