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876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67340900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惠民街7号街坊亿利城文澜雅筑N6号楼-5层-501。
法定代表人:王卓,系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尚未领取的2271427.2元工程款;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乌审支行账户(账号:62×××68)内的3778371.2元存款。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用保险单号为0220150618000402000002的保险单提供反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尚未领取的2271427.2元工程款予以保全、暂不支付;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乌审支行账户(账号:62×××68)内的3778371.2元存款予以冻结。
上述账户内款额的保全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健
审 判 员 黄春梅
人民陪审员 贺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媛媛
书 记 员 吉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