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621民初1637号
原告内蒙古乌审旗金土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雷潇博职务:总经理。
地址: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巴音路。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娟,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乌审旗分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农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锦旺。
住址:达拉特旗树林召镇速八酒店对面
诉讼委托代理人:马飞,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乌审旗金土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达拉特旗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乌审旗金土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乌审旗金土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乌审旗金土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1元,减半收取5000.5元,由原告内蒙古乌审旗金土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振平
审 判 员 何春光
人民陪审员 白云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逢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