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执字第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程,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6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的账户(账号:04×××19)。现需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账户(账号:04×××19)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