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XX程、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东法执字第680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XX程,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XX程、鄂尔多斯市万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程所欠申请人**的债务发生在XX程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偿还。另查明,被执行人XX程妻子***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三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X程妻子***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
二、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X程妻子***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房产一处;
三、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XX程妻子***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四、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